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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0-03-04, 点击次数:1017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意见》(皖政[2009]109号)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社[2009]1954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税局
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意见》和《安徽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目标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单位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指标设置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为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基础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 因国家或省政策调整及其他因素引起考核目标不符合实际难以完成的,由考核小组报经省政府同意,可适当调整考核标准及内容。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实行百分制,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占70分,执行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情况考核占20分,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工作情况考核占10分。具体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第三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目标考核工作由考核小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具体考核步骤如下:
(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要求按月(季)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国家统一标准的信息联网数据、会计数据、统计数据。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及统一软件应用后,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直接统计。
(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具体负责全省各市(县、区)每月(季)各项考核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等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每半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告。
(三)各市于每年终对本地区全年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进行自评,自评报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四)省每年年中、年底对各市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五)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对各市上年度养老保险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础工作考核评分,并进行汇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对各市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排序。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批准后通报各市。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条 每年按综合考核排序,对完成任务的市给予通报表彰(一票否决的市除外)。各市人民政府可视情对工作突出的相关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对违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违规办理退休(职)、扩大统筹支付范围、增加基本养老金待遇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等行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有关规定责令其纠正,由此已支付的基金由市负责收回。违反法律、法规的,转相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一票否决制。发生基本养老金未按时足额发放,违反国家及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法律、规章及政策,受到行政处分及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当地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均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