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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3月08日

发布时间:10-03-08, 点击次数:470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接续政策宣传(一)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11日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学习研究省、市相关政策,为新政策的贯彻落实创造一切有利条件。市社保局也专门印制了宣传手册,那么从今天的节目开始,我们将摘录一些政策问答在节目中陆续播出。

一、《暂行办法》的适用人群有哪些?

答:只要是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均适用于《暂行办法》。对已经退休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不在《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流动就业人员应如何转移处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

答:流动就业参保人员按以下三类情况处理自己的养老保险关系:一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相一致的;二是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三是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

对第一类采取正常的转移方式。参保人员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相一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继续参保缴费。

对第二类按照两种不同的条件采取两种处理方式。参保人员新参保缴费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对男性年龄不满50周岁、女性年龄不满40周岁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对男性年龄已满50周岁、女性年龄已满40周岁的,由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建立临时养老保险账户继续缴费。

对第三类采取一种特别的处理方式。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并继续参保缴费的,不受年龄规定的限制,应及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到新参保地。

三、流动就业人员符合哪些条件,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安庆?

答:流动就业人员在安庆(含八县(市),下同)就业参保,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安庆:一是安庆市户籍人员;二是男性未满50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的非安庆户籍人员;三是经当地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非安庆户籍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保留在原参保地,在安庆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